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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292/2020-00148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局
生成日期: 2020-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我省出台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1-16 10:06:54 浏览次数:

近日,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通过优化服务与严化监管相结合,在满足设施农业用地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育种育苗、温室大棚和场内通道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辅助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圈舍、养殖池、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和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其中,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和22.5平方米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通知》强调,设施农业用地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废旧宅基地以及边角地等。

《通知》明确,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且要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生产结束6个月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恢复原土地用途,并报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验收;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明确,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农业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通知》还强调,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和用途。

《通知》明确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