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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6004292/2021-00090
发布机构: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0-19 15:45:20
名称: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宝鸡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
办法的函

发布时间: 2021-10-19 15:45:20 浏览次数:

凤县、太白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进一步规范垂钓管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按照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长江禁捕办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宝鸡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宝鸡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9日        

 

宝鸡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护渔业资源,保持天然水域水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的垂钓活动,严禁各类企业单位、机构、个人在长江禁捕水域内的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钓饵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捕捞鱼类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以及凤县、太白县政府,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鸡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和文明垂钓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长江生态保护。


第二章 垂钓区域范围

第六条  结合本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现状、生态环境保护和垂钓人员安全等,本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以下范围为常年禁钓区:

(一)凤县嘉陵江源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嘉陵江、汉江水系干流和重要支流(嘉陵江干流和一级支流安河、小峪河、旺峪河、红崖河、二级支流野羊河、洞沟水库;汉江一级支流湑水河、二级支流红岩河、太白河、黄牛河、中曲河、长坪河);

(三)桥梁、输电线路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区域;

(四)其他相关规定禁止垂钓行为的区域;

其他没有划定禁捕范围和时间的天然水域为可垂钓区,按照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管理执行。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并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第八条  垂钓区范围内,每名垂钓人员只允许使用一竿、一线、一钩(单钩)垂钓。严禁以下行为: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爆炸钩、盘钩、子母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等多钩;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五)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等投入品;

(六)使用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等;

(七)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等。

第九条  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如有交易行为的视同生产性、经营性垂钓。

第十条  禁止垂钓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误钓的须主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水产工作机构救护或无条件放生。

第十一条  禁止垂钓小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鱼类幼体,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

第十二条  禁捕期、禁捕区内,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水库、湖泊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搭建简易棚。离开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垃圾回收处。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职能部门(街镇)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垂钓行业社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文明垂钓宣传教育;鼓励县区在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鱼庄等非天然场所探索建立休闲垂钓长效机制,引导垂钓爱好者在设定的固定场所从事垂钓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本市内长江流域所有天然河流和在天然河流上人工建筑形成的水域。

(二)本办法所称的长江禁捕水域是指本市长江重要支流宝鸡段水域禁捕通告明确的天然水域。

(三)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从事娱乐性垂钓、散钓、游钓等非生产性、经营性垂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