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92/2021-00009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局 |
生成日期: 2021-07-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动监)罚〔2021〕1号
| 乔志福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乔志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R604W | 2021年3月15日,执法人员进行动物诊疗场所检查时,发现宝鸡市渭滨区太和宠物诊所使用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61020013,规格100ml)人用药品进行动物诊疗,在药房中发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国药准字H20033235)5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国药准字H19993033)8支、葡萄糖注射液(国药准字H61020024)3瓶、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61020013)5瓶。经过调查,乔志福将氯化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61020013,规格100ml)等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动监)罚〔2021〕1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10000元。 | 宝鸡市 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