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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292/2021-00032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局
生成日期: 2021-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1-04-30 10:03:06 浏览次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宝农(动监)罚〔 2021 〕4号

 

张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张浩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88Q8J


2021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张浩(宝鸡市渭滨区张浩宠物门诊部),药房内货架第2层上存放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3盒,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045520, 生产单位: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ml:0.3g×10支/盒;注射用氨苄西林钠47支,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19993033, 生产单位: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5g×50支/盒;注射用奥美拉唑钠27瓶,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045074, 生产单位: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公司,规格:40mg×10瓶/盒;复方当归注射液51支,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Z35020379, 生产单位: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ml×10支/盒。2021年3月29日,在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张浩表明已使用了3支注射用氨苄西林钠(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19993033)、9支复方当归注射液(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Z35020379)注射用奥美拉唑钠13瓶(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045074)用于治疗动物疾病。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3盒(外包装标注:国药准字H20045520)作为备用药品,用于治疗动物疾病。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处以罚款1000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动监)罚〔 2021 〕4号。

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10000元。

宝鸡市

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