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92/2021-00008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局 |
生成日期: 2021-07-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动监)罚〔2021〕2号
| 宝鸡康达乐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案 | 宝鸡康达乐宠物医院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610302MA6XJ4Q404 | 刘建飞 |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宝鸡康达乐宠物医院的药品货架上摆放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13盒,外包装盒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在调取的处方笺(编号0001811)中发现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2021年3月21日用于犬治疗,使用数量2盒。宝鸡康达乐宠物医院的药品货架上摆放的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外包装盒上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该宠物医院无法提供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合法生产的证明材料,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为假兽药。2021年3月21日,宝鸡康达乐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盐酸特比萘芬喷剂(真菌灭喷剂)用于犬治疗,认定宝鸡康达乐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动监)罚〔2021〕2号
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10000元。 | 宝鸡市 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