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92/2022-00097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2022-10-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其它需要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评议内容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行政机关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七条 县区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本级行政机关(含所辖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布。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