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92/2022-00204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2022-04-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陕农计财〔2022〕5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结合我市粮食种植实际情况,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依据为小麦、玉米、水稻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二、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我市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三、补贴标准
按照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同时要确保本次一次性补贴资金足额使用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为不低于10元/亩。一次性补贴资金不足的,各县(区)可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结余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发放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150号)要求,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鼓励各县区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利用现有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确保实际种粮主体受惠。各县(区)不得擅自统筹使用,确保补贴资金务必于4月22前不折不扣发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4月22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并于4月25日之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核实、确定、审核和补贴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监管,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县(区)要参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流程,规范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操作环节,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切实核实补贴面积,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随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种粮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