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92/2022-00012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局 |
生成日期: 2022-07-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2〕2号
| 陕西鑫天盟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 陕西鑫天盟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KWPH2Q | 杨 宝 灵 | 2022年6月1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高新区陕西鑫天盟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门左侧货架上摆放有洛阳天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霉立解(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葡萄糖氧化酶II型)。霉立解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为豫饲添(2019)03352;产品外包装背面右上方白长条上显示黄色“兽用非处方药”字样;产品功能显示有治疗产子率低,腹泻、呕吐、附红细胞体、弓形虫等生殖系统共12个方面疾病的作用。霉立解有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但生产许可证号为饲料添加剂,非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为假兽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霉立解11袋;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捌拾元整);3、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罚款900.00 元(玖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980.00元(玖佰捌拾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2〕2号15日内到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98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