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92/2022-00202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2022-07-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陕农计财〔2022〕30号)要求,现就实施2022年我市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部署,结合我市粮食种植实际情况,此次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依据为小麦、玉米、水稻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实际种粮者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补贴发放对象的按约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
以各县区2022年粮食播种任务面积为基准,结合2022年第一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测算下达补贴资金。各县区要结合实际,适当加大对秋粮生产的倾斜支持力度,按照县域内补贴标准统一,本次一次性补贴资金足额使用的原则进行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不足的,各县区可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结余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发放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15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惠民补贴和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22〕12号)要求,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鼓励各县区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利用现有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确保实际种粮主体受惠。各县区不得擅自统筹使用。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7月底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并于8月1日之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核实、确定、审核和补贴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监管,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县区要规范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操作环节,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切实核实补贴面积,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随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种粮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