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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292/2022-00203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2-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发放第三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2 10:26:21 浏览次数: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放第三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陕农计财〔2022〕54号)再次下达我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2360万元,支持开展秋收秋种,现就我市2022年第三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粮食种植实际情况,此次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以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依据,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三、补贴标准

市级结合各县(区)全年粮食实际播种面积及2022年第一批、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测算了补贴资金。各县(区)要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及前两次补贴实际发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应保证市域内各县(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大,按照县域内补贴标准统一,本次一次性补贴资金足额使用的要求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各县(区)可安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结余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发放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15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惠民补贴和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22〕12号)要求,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各县(区)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利用现有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确保实际种粮主体受惠。各县(区)不得擅自统筹使用。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9月底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并于10月8日之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播种面积、补贴的确定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监管,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把补贴发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县(区)要规范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操作环节,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切实核实补贴面积,强化对补贴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随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中填报更新资金发放进度,确保资金执行情况及时准确更新。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