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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292/2023-00005 发布机构: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 2022 年度农业综合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3-16 16:08:07 浏览次数:

       2022年,宝鸡市、县(区)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严肃查处农业生产、农资经营、渔业渔政、畜禽检疫防疫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8件,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江“禁渔令”得到有效落实。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宝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甄选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此教育警示后者,促进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


宝鸡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5月25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宝鸡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农药 “中生菌素”,标称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933,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1011221,该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从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500袋“中生菌素”,2022年1月1日前销售465袋,2022年1月1日后销售5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作出没收劣质农药“中生菌素”30袋,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岐山县某公司

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6月29日,岐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彬州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彬农(肥料)移送〔2022〕2号),函称彬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岐山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过磷酸钙”和“菌多宝生物有机肥”两种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经执法机关取样送检,结果为不达标,岐山县某公司确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岐山县农业农村局。6月30日,岐山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以涉嫌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为由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菌多宝生物有机肥”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适用作物”与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岐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岐山县张某某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案

 

       2022年7月29日,岐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宝鸡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办的案源线索移送函(宝市监案移〔2022〕 8号),函称:2022年6月1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宝鸡市扶风县某生活超市抽样检测的猪肉产品,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岐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生猪来源于岐山县青化镇张某养殖场,当事人张某某于6月7日给养殖场耳标号161032302393422生猪喂食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氯霉素”。6月11日,当事人将该生猪出售给扶风县猪商史某某,史某某将生猪运到岐山县某屠宰场屠宰后销售到扶风县。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岐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县常兴某饲料经销部销售劣兽药产品案

 

       2022年7月21日,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宝鸡市农业农村局转来的眉县常兴某饲料经销部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Y0080-2022C),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兽药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商品名敢瑞克),经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产品所检项目中溶解性和酸度不符合标准规定)。7月22日,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以涉嫌销售劣兽药产品为由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购进该兽药产品30瓶,每瓶售价15元,现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假、劣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千阳县李某某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2年7月22日上午6时30分,千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管理局库区管理站开展千河段禁渔期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千湖湿地公园2号门发现携带渔获物的当事人李某某。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某于7月21日晚10时许,在冯家山水库入库口处非法捕捞,捕获银鱼净重13.39公斤。当事人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千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渔获物13.39公斤,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仓区李某某未按照规定随意丢弃死猪案

 

       2022年5月16日,接群众举报,在陈仓区坪头镇周川村附近发现丢弃的死猪。陈仓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陈仓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取证,5月10日,当事人李某某将3头幼猪混入粪便中倒入距离永顺猪厂150米左右堆粪棚内,丢弃时均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陈仓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无证经营玉米种子案

 

       2022年4月10日,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在陇县新集川镇保家河村,甘肃省华亭市张某某驾驶车牌为甘L3****的五菱宏光S3进行玉米种子销售。在玉米种子销售现场有“农科大八号”18袋,“隆丰211”9袋,“陇单339”15袋,“福盛园57”2袋,“均隆1217”8袋。以上五个品种玉米种子均未在陇县种子站备案,也无种子经营相关证照。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玉米种子52袋,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并处罚款15060元的行政处罚。


凤县李某某、高某某

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1年7月2日,凤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凤县公安局双石铺派出所移交的李某某、高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案件线索。经凤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查明7月1日晚,当事人李某某、高某某相约灵官峡捕鱼,返回途中被公安检查站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5171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凤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渔获物5171克,并处对李某罚款2500元,对高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7月14日,麟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资经营门店内正在销售“驱鸟专家”产品,且包装袋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3日从陕西某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驱鸟专家”产品200袋,以每袋4元的价格销售20袋,自用3袋,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麟游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177袋,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凤翔县某专业合作社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小麦种子案

 

      2022年9月6日,凤翔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销售的“联邦2号”小麦种子,(审定编号:豫审麦20200045、引种编号:陕引麦2021001号)产品外包装标签审定种植区域为河南省(南部长江中下游小麦区除外)早中茬地种植。经执法人员查询,上述小麦种子引种备案区域为“陕西省关中灌区小麦种植”。共进货20袋,货值金额1680元。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该批涉案小麦种子尚未销售。该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凤翔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