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292/2023-00098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3-05-17 17:47:18 |
名称: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放2023年种粮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放2023年种粮一次性补贴的通知》(陕农计财〔2023〕55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春耕生产情况及粮食种植实际情况,对小麦、水稻、春播玉米、春播大豆、马铃薯、杂粮杂豆等粮食作物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三、补贴标准
市级参照省级分配因素,以各县(区)当前在田夏粮和春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基准,统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余,综合测算下达补贴资金。确保县域内补贴标准统一,且不低于7元/亩。
四、补贴方式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15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惠民补贴和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22〕12号)要求,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不得擅自统筹使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利用现有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强化对补贴面积的核实,确保实际种粮主体受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核实、确定、审核和补贴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和监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补贴发放工作。
(二)严格发放时限。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5月底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并于6月5日之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规范发放流程。各县区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操作,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切实核实补贴面积,强化对补贴的审核和监管。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区要加大监管力度,随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平台中填报更新资金发放进度,确保资金执行情况及时准确。
(五)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入。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要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取得实效。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