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
7月13日我市出现入汛以来第13轮降雨天气过程,导致我市凤县、渭滨、太白等县区农作物及农业生产设施受损严重,部分村组断网、断电、断水。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用好财政资金做好农业抗旱抗洪涝救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批省上下达我市省级财政农业救灾资金1000万元,拟分配凤县300万元、渭滨区245万元、太白县200万元、麟游县85万元、陇县85万元、千阳县85万元。
二、补助用途
以在田秋粮为重点,主要用于受涝灾害地区施肥、排水、改种、补种、“一喷多促”等粮食生产保障工作;兼顾设施种养灾情,支持灾损设施种植、果业、畜牧、渔业等修缮及恢复生产,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资金切块到县级,由县级统筹用于辖区内农业生产救灾。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相关规定抓紧做好农业生产救灾工作,结合当地灾情实际及时制定具体生产救灾方案,确保资金及时用于农业生产救灾。要规范资金审核、使用等各操作环节,切实强化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建立救灾资金管理台账,按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调度,不得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坚决杜绝套取骗取、违规发放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做好绩效管理。按照救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各县(区)应于10月15日前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如实反映资金的使用效果。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