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92N/2024-00004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11-22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农发〔2024〕269号 |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水利、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畜产)局、陇县果业服务中心、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市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项目管理工作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宝鸡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2024年第23次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宝鸡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财政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和市级部门预算、市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水利、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畜产、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宝鸡高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责权统一、分级负责、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项目管理工作,实行项目计划管理科室牵头组织、业务科室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中央、省级和市级农业项目管理的牵头组织工作,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牵头组织国家、省级和市级农业项目的谋划、储备、申报、争取、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牵头对资金切块到市农业项目资金计划安排,对资金切块到县区农业项目审查和备案。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中央、省级和市级归口项目管理。具体负责归口项目的谋划、储备、申报、争取、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申报项目提出项目申报初步意见,对切块到市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资金计划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对资金切块到县区农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备案。
第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农业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农业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规划布局、项目谋划、储备、申报、争取、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对资金切块到县区农业项目计划安排、项目选项、项目单位遴选、项目审批、项目备案、项目实施和项目质量负总责。协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第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县区农业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项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项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谋划储备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常态化谋划项目工作机制,实行项目谋划工作月报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牵头负责项目谋划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局属单位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谋划任务每月报送谋划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应当及时汇总项目谋划情况,定期向市级有关部门报送谋划项目。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牵头组织开展市级农业项目储备,建立完善农业项目库,分类开展项目储备。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归口项目储备,建立完善归口项目库,对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储尽储。
第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建立本县区农业项目库。县区申报项目应当事先在市级农业项目库和业务科室归口项目库储备。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中央、省级部门按照项目法管理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和批复。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项目实施主体遴选、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网络申报。属两部门联合上报的,应同时报其他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局属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县区和市局属单位归口项目申报资料开展论证、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中央、省级和市级项目报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经程序性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中央、省级项目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及省级其他部门,市级项目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中央、省级部门按照因素法安排切块到市的项目资金计划,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块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根据中省政策和任务要求,结合县域发展实际进行科学测算,归口提出切块到县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初步意见。局计划财务科经程序性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以市农业农村局计财文件下达县区和市局属单位。省级已明确切块到县区和市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市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相关县区和市局属单位。
第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切块到县区项目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安排方案,遴选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时限要求报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审核和备案。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应当对县区归口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支出安排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投向和使用范围是否做到方向精准、重点突出、任务明确、内容细化,是否有擅自调整规定的补贴、补助标准问题等。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要对审核通过的归口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备案,项目备案资料作为市级对县区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性质、用途相近的中央资金与省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同一项目单位(农业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原则上每年度只允许申报和安排一个类别专项,避免多头申报和下达。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中央、省级和市级农业项目审批,以及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等。项目计划以“宝农计财”文件上报或下达。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农业项目审批,以及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县区项目资金计划应当按照计财文件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项目应当按规定时限下达项目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省级项目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级项目计划文件1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本县区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公开项目申报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拟申报或安排的项目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门户网站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监)管部门、申报(实施)单位、项目法人、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申请(安排)财政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申报和实施农业项目的单位必须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符合项目申报和安排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申报和安排项目: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内容、法人资格等申报条件;
(二)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用地、环评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资料和实施方案资料存在严重缺陷;
(四)上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
(五)年度已经申报实施过同类项目;
(六)项目单位两年内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不力,成效不佳,管理不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
(八)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各级检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后未按要求时限整改到位的单位,市县区应当列入负面名单,两年内(含两年)不得申报和安排项目;
(九)项目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列入司法机关失信人员名单或者纳入不良征信记录;
(十)越级或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
第五章 实施和监管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项目管理。每年度应当建立归口项目台账,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开展归口项目日常检查,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项目调度,及时了解本行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总和通报各县区项目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
第二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每年度应当建立县区项目台账,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日常检查,做到项目检查全覆盖。按要求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调度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或审核批复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项目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版面费以及弥补公用经费等与农业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挪用、套取国家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从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各环节的档案资料,健全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变更报批手续。项目变更应在省市项目资金计划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项目变更报批期间,项目单位应当对变更部分停工待批,不得未批先建。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变更,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办理投资计划、任务清单调整等有关事项。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根据变更事项履行报批程序进行变更。其中项目法管理的项目变更依据权限分级批复。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或者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变更,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报省级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变更,或者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变更,变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或者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级其他部门申请,由省级审批。因素法管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项目主体变更,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级其他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风险和违规违法问题,应当申请或责令终止项目实施。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单位自行负担。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收缴财政专户,未拨付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停止拨付。对拒不退还项目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申请或责令终止项目,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项目应当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全面客观评价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监管、任务完成、实施效果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牵头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归口项目绩效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区项目绩效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应当强化归口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对职责范围内每批次项目计划根据任务安排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业务科室项目绩效目标统一由计划财务科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归口管理的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和时限,对每个(类)项目形成绩效自评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归口业务科室。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每年度对归口管理的每个(类)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预期目标实现情况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材料。在项目实施年度结束的下年度3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归口业务处室和局计划财务科报送项目总结或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三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农业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先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属地管理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局属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按权限分级组织验收。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市农业农村局验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市农业农村局验收,报省农业农村厅申请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局属单位项目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业务科室验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单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经业务科室验收,报省农业农村厅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项目计划文件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二)按照要求系统整理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分类立卷;
(三)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会计处理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并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等文件,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文件要求,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项目是否实行专账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是否完整和真实有效,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实施过程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执行法律法规情况。项目建设各类任务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
(五)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是否开展了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运行情况是否实现预期目标;
(六)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建设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竣工资料等文字和影像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
(七)项目验收应当深入实际,依照项目建设内容,对库房、厂房、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仪器、工具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对物资、材料进行清点,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踏看,对面积、规模、质量等进行复核,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计划、财务账目类别、数量、规格和资金额度相符。
第三十六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市级农业财政专项项目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组织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会同计划财务科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以“宝农计财字”文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或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组应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技术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验收组织单位按程序再组织验收。3个月内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提出处理意见,由验收组织单位逐级上报情况,并停止拨付项目单位未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核算资产价值,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科室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以及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及时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由局分管负责人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一)不按批复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实施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滞留项目资金,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四)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难以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者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不及时;
(五)项目验收不合格;
(六)未按规定完成项目绩效评价;
(七)未按时限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或减少下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情节严重的,撤销项目和收回项目资金,并移交有关机关追究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一)投资计划下达后,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未开工,或者实施进度严重滞后;
(二)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设计和质量问题,导致项目不能发挥基本功能;
(三)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四)项目财务管理混乱;
(五)套取、挪用、挤(侵)占项目资金;
(六)项目绩效评价不及格,未完成项目整改工作;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所在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应当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县区年度整体项目资金计划,或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县区年度整体项目资金计划:
(一)县区项目建设整体进度严重滞后;
(二)县区年度5个以上项目在规定实施期限到期后超过3个月未验收,或者按照验收权限分级验收的项目,县级初验后,不申请市级验收;
(三)县区项目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日常监管缺位,项目管理混乱;
(四)县区不按规定时限要求下达项目计划和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五)县区项目资金拨付不及时,长期滞留项目资金;
(六)县区套取、挪用、挤(侵)占项目资金;
(七)县区未履行项目变更报批程序,擅自批复变更项目计划和变更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八)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勘察设计、建设和监理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造成项目质量安全问题、项目整体功能达不到批复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未完成、项目资金重大损失,或者弄虚作假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宝鸡市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宝市农业发〔2023〕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