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92N/2024-00017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08-21 00:00:00 |
名 称: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用好财政资金做好农业防灾减灾与生产救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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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农计财发〔2024〕34号 |
各县区农业农村(畜产)局,陇县果业服务中心、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麟游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太白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7月份以来,我市先后出现多轮持续降雨天气过程,导致部分农田积水内涝,引发作物烂根、病虫害等现象,局地种养设施、养殖鱼塘被冲毁,造成不同程度经济损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达我市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1154万元、省级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154万元。为加强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支持各县区组织对强降雨引发的农作物、畜牧业、渔业洪涝灾害开展生产救灾。
二、补助用途
农作物方面,以在田秋粮作物为重点,兼顾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主要对受涝灾害地区施肥、农田抽排水、改种、补种、一喷多促、病虫害防治和设施修复等恢复生产必要环节予以补助;畜牧渔业方面,重点用于受灾圈舍、鱼塘的修复,补栏、补苗、无害化处理等恢复正常生产必要措施予以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相关规定,抓紧做好农业生产救灾工作,结合当地灾情实际,制定具体生产救灾方案,确保资金及时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秩序。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审核、使用等环节,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建立救灾资金管理台账,按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调度,不得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坚决杜绝套取骗取、违规发放等违规违纪行为。市上资金下达1月内各县区要完成资金支付。
(二)做好绩效管理。资金的绩效目标随资金一并下达。各县区要按照绩效目标确保与防汛救灾等工作相对应,与投入金额相匹配,清晰反映资金使用目标效果。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
附件:农业生产救灾相关资金分配表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