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92N/2025-00022 | |
| 发布机构: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5-08-11 00:00:00 |
| 名 称: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与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农计财〔2025〕39号 |
各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和水利、畜产)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与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计财发〔2025〕26号)精神,现将2025年度农业防灾减灾与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制定县级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县区财政部门充分沟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贴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在细化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沟通,确保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县级实施方案原则上应于收到市级实施方案15日内,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备案后印发。
二、组织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县区要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遴选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要结合项目计划和市级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对归口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修改意见,督促修改。市局属各相关单位实施方案由局畜牧渔业科负责指导编制。各项目实施县区、市局属有关单位要将审核定稿的项目实施方案分别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5份,计财科、市财政局农业科各2份。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要按照报送时间和要求,归口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备案。
三、强化政策宣传公开。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政策公开制度,明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公开、公示、发放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具体政策与实施方案应在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开,并积极采取编印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公布和解读财政支农“一揽子”政策,强化多种方式的信息公开。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信息等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村级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区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细化分解绩效指标,要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支出,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能。市局畜牧科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和业务归口的分工做好全过程管理和绩效相关工作, 采取“项目自评+实地评价”等方式切实抓好项目落实,逐级督促指导规范高效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按时限按要求做好区域内的绩效工作。中央和省市级将采取绩效监控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分解使用规范性、任务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信息报送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并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五、严格预算执行。要严格遵守财政支农资金兑付有关时限要求,建立健全资金执行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发放到人到户的直接补贴,及已完成实施且符合资金兑付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履行相关程序、足额兑付资金。要结合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等专项审计、巡视反映问题整改,全面梳理排查以往年度因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造成拖欠应付补贴资金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兑付到位。预算执行情况将直接与下年度项目指标安排、资金测算分配挂钩,强化激励约束导向作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市局属单位和市局畜牧渔业科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问题和漏洞,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严肃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构建完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完善各关键环节具体规程办法,形成全链条制度体系闭环。要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根据各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明确管理目标、关键举措、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进展调度,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对进展滞后的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要加强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用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等平台,加强从部门到主体、从资金分配到结果评价的全覆盖穿透式监管。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据实上报资金执行情况,相关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应于2026年1月5日前报市局畜牧渔业科,市级应于2026年1月10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1日
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案
本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重点支持强制免疫、强制扑杀与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支出方向。
一、强制免疫
(一)建设内容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通过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检测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工作的开展,确保春秋季防疫检查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除布病和包虫病外)达到70%以上,养殖场户免疫密度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严格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禽养殖健康稳定。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各市和开展“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购买、储存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疫苗予以补助。由省动卫屠宰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生产企业供货资格和价格,宝鸡市畜牧中心实施疫苗采购和结算,资金先进先出、据实结算、滚动使用。积极稳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力争到2025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全覆盖。用于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不少于50%。大型养殖企业在一个县(区)有多个养殖场的,以养殖企业为申请主体统一向所在县(区)申请,每个养殖企业每年在所在县(区)申领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2.强制免疫注射补助。对承担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注射的主体(包括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完成强制免疫注射、动物免疫档案建立等任务予以补助。优先保证完成散养环节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强化疫病防控薄弱环节,消除动物疫情隐患。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农函〔2024〕80号)有关要求,原则上在全市不少于50%的县(区)推广强制免疫社会化服务。
3.疫病监测与净化补助。对所有种畜禽场、500头以上规模奶畜场、净化场、无疫小区等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采取全群采样监测、消毒灭源、生物安全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予以补助,完成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任务。具体由市畜牧中心按照各个畜种和病种采样检测方法、消灭净化综合成本等因素分解确定,包干使用,确保辖区内重点养殖场户重点动物疫病的及时监测预警和净化控制。
4.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与人员防护补助。对开展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进行动物防疫人员感染人兽共患病风险防护物资储备予以补助。每个县(区)补助6万元,包括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3.5万元、人员防护物资储备2.5万元,资金统筹包干使用。
(三)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可用于口蹄疫、H5+H7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和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监测和净化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补助,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所需检验检测试剂、防护物资补助等。执行流程参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陕农发〔2023〕8号)和《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优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措施的通知》(陕农发〔2025〕6号)执行。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
(一)建设内容
针对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进行补助,确保不发生因扑杀不及时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2024年度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场户,按照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的扑杀补助标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补助80%。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
(三)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作为给予强制扑杀、销毁所有者的补偿,按照全国动物卫生监测信息平台申报、审核结果,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3个月内及时足额兑付,选择采取到人到户补助的,原则上一律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保障群众利益,支持恢复生产。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
(一)建设内容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支持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引导并处理病死猪,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补助对象为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养殖场户、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等实施者,优先补助承担社会化服务的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不得申请使用补助资金。
(三)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采取先处理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实施,各相关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科学统筹,依据2024年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理量,结合当地生猪养殖情况、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量等因素,及时对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予以兑付,资金包干使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3个月内及时足额兑付,选择采取到人到户补助的,原则上一律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无害化处理企业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附件: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分配表
业务联系人:
局畜牧渔业管理科 赵 钊 电话:0917-3261230
附件
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
(动物防疫补助)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市区 |
合计 |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 |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
|
强制免疫疫苗 |
强制免疫注射等 |
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监测净化 |
先打后补等免疫效价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 | ||||
|
宝鸡市 |
1371.76 |
505 |
131 |
91 |
72 |
75.76 |
497 |
|
岐山县 |
50 |
17 |
4 |
6 |
0 |
0 | |
|
陈仓区 |
40 |
21 |
5 |
6 |
6.72 |
51.5 | |
|
眉 县 |
35 |
18 |
8 |
6 |
39.84 |
5 | |
|
千阳县 |
30 |
8 |
10 |
6 |
0 |
0 | |
|
凤翔区 |
28 |
8 |
4 |
6 |
10.2 |
21.5 | |
|
扶风县 |
20 |
17 |
4 |
6 |
1.44 |
26.7 | |
|
陇 县 |
20 |
8 |
13 |
6 |
0 |
1.2 | |
|
麟游县 |
17 |
17 |
5 |
6 |
8.92 |
385 | |
|
渭滨区 |
10 |
2.5 |
1 |
6 |
0 |
0 | |
|
金台区 |
10 |
7 |
1 |
6 |
2.88 |
0.7 | |
|
高新区 |
8 |
2.5 |
2 |
0 |
5.76 |
4.7 | |
|
凤 县 |
6 |
2.5 |
1 |
6 |
0 |
0 | |
|
太白县 |
6 |
2.5 |
1 |
6 |
0 |
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