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3〕2号 |
宝鸡市渭滨区诺爱宠物门诊部经营假兽药案 |
宝鸡市渭滨区诺爱宠物门诊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RH8X1 |
张新博 |
2023年3月2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宝鸡市渭滨区诺爱宠物门诊部检查时发现,其兽药产品专柜上待售的汉中市天源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生产的肤螨康和皮炎康,其产品外包装上均缺少生产批准文号、兽药产品二维码等重要标识,同时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上述两种产品的兽药生产许可证(2016)兽药生产证字27035号无相关信息,且当事人尚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宠物门诊部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肤螨康6盒,皮炎康9盒;2、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壹佰柒拾元整);3、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400.00元(壹仟陆佰捌拾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575.00元(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3〕2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1575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