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种子)罚〔2023〕3号 |
陕西骏喆聚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
陕西骏喆聚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440115MA9YB7978Y |
张骏喆 |
2023年4月29日,举报人向陕西骏喆聚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的伊鲜季旗舰店下单购买10克黄豆种子,支付货款6.20元,收到50克黄豆种子,该种子没有包装,没有标签。 当事人接单后,向源源种业种子企业店以3.99元的价格下单购买了50克黄豆种子,并由源源种业种子企业店直接向举报人发出黄豆种子50克。当事人无库存种子。 举报人发现种子没有包装和标签后,未进行种植,未造成生产损失。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向举报人退回货款,举报人拒绝收款,且未退货。 |
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违法所得较少,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造成生产损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6.20元; 二、罚款10000.00元; 以上共计10006.20元(壹万零陆元贰角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种子)罚〔2023〕3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10006.2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