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3〕4号 |
宝鸡市金台区丹旦宠物生活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宝鸡市金台区丹旦宠物生活馆(马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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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0303MA6XDTP66N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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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宝鸡市金台区丹旦宠物生活馆店内货架上摆放有1.兽药“球肠乐”驱球止痢合剂,共20支,(兽药字(2016)162016596,规格10ml*25支/盒);2.兽药“欣必先”麻杏石甘口服液,共2支,(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030466112,规格1ml*10支/盒);当事人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兽药“球肠乐”驱球止痢合剂20支、欣必先”麻杏石甘口服液2支; 2、没收违法所得147.00元(壹佰肆拾柒元整); 3、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两倍罚款930.00元(玖佰叁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077元整(壹仟零柒拾柒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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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3〕4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 1077.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 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