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宝鸡市 2023 年度农业综合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2-27 16:13:32

2023年,宝鸡市、县(区)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聚焦品种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盯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产品和重要时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涉农违法案件184件,移交公安机关2起,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全市农业农村法制环境。

为震慑农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宝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甄选了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此警示教育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倡导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共同推进宝鸡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陕西某园艺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月3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成都市居民任某投诉,称注册地为陕西宝鸡的“陕西某园艺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售卖散装种子,要求查处。经宝鸡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该公司将从其他公司购买的带有包装标签的种子擅自拆包分装,销售给投诉人,使种子失去了原有的包装和标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其经营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没收其违法所得1588.69元,并处20000元罚款。



宝鸡市某农业技术工作室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4月14日,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安排,宝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辖区内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从宝鸡市某农业技术工作室抽检的炔草酯乳剂检出pH值范围不符合Q/SF03-2018《15%炔草酯微乳剂》标准要求,随后该工作室提交了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判定为不符合。该工作室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宝鸡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工作室停止经营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2000元罚款。



宝鸡市陈仓区王某某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销售农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2023年4月6日,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转来检测报告载明:王某某生产待售的草莓所检项目中烯酰吗啉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陈仓区农业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王某某送达了《宝鸡市陈仓区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当事人确认了检验结果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陈仓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至立案时,当事人售出该批草莓17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20元,违法所得共计340元,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无异议。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0元,并处5000元罚款。



岐山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5月24日,岐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岐山县某农资经销部柜台内摆放的农药“阿维菌素”标签不符合规定,经现场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显示登记证持有人非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且查询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时显示无任何相关信息。该农药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经营假农药。经深入调查,该批农药系当事人从一游商处购进,且无法提供供货人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岐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经营假农药,没收违法假农药,并处5000元罚款。



千阳县任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案


2023年4月10日,千阳县农业农村局接电话举报并当场查获当事人任某使用蓄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等设备进行电鱼非法捕捞作业。经调查,当事人任某于4月10日,在冯家山水库,用蓄电瓶、逆变器、抄网等设备进行电鱼作业,案发时查获渔获物鲤鱼6条,渔获物净重11.16公斤。本案涉及的冯家山水库属于渭河流域宝鸡段的禁渔区之一,且在省市规定的禁渔期内,任某作案使用的逆变器、通电抄网则属于禁用渔具,当事人任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千阳县农业农村局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0月,该案件经千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依法判处任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凤县胡某某、胡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3年7月25日,凤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凤县公安局黄牛铺派出所移交胡某某、胡某涉嫌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案件线索。经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23年7月25日,胡某某前往凤县秦岭火车站旁边的嘉陵江河道,使用三张拦河粘网捕鱼,其弟胡某使用4.5米手竿一竿两钩在其周围进行垂钓,17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两人渔获物共2200克。该河道段属于嘉陵江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当事人在长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和《凤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重要支流凤县段水域禁捕的通告》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凤县农业农村局没收了当事人渔具、渔获物,并处胡某某2000元罚款、胡某500元罚款。



太白县张某某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

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案


2023年7月5日,太白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食用菌种植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时,在方才关村七组发现张某某食用菌种植基地内空地处堆放大量食用菌包装废弃物,(通过查看合格证,为非生物降解材料),造成耕地及周边环境污染,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对食用菌包装废弃物进行清理。7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太白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乱堆乱放食用菌包装废弃物行为,并处500元罚款。



陈仓区某屠宰有限公司运输生猪数量与动物

检疫证明数量不符案


2023年8月9日,陈仓区农业农村局在某屠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运输人刘某于2023年8月8日在宝鸡市凤翔区彪角镇某养殖场购买生猪16头,启运前申报检疫取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生猪数量为16头,实际运回公司卸载生猪数量只有12头,实际运输回来的生猪头数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生猪头数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陈仓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处3000元罚款。



宝鸡市陈仓区某农资经销部销售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3年3月7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陈仓区某农资经销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蓝鹏牌“菌临天下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适用范围与在农业农村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蓝鹏牌“菌临天下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600元罚款。



陇县李某某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案


2023年3月30日,陇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甘肃省华亭市神峪镇李某某驾驶车牌为甘LEXXXX的五菱汽车在陇县新集川镇李家庄村进行玉米种子销售(现场有玉研511、大丰1407、玉源7879等13个品种)。经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场销售的13个品种玉米种子均未在陇县种子站备案,也无种子经营相关证照。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1000元罚款。




主办: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9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