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4〕1号 |
岐山县祝家庄卫军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
岐山县祝家庄卫军兽药店(曹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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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0323MA6XC5NE8Y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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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3个计划的通知》(陕农办发〔2023〕16号)要求,对岐山县祝家庄卫军兽药店经营的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生产企业:河南普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兽药字161922278,生产批号:221203)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5盒(10mlÍ10支/盒)。 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办牧〔2023〕31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标称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该产品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后生产,该兽药为假兽药”。 经立案调查,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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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9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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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4〕1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 1200.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 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