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4〕2号 |
宝鸡市金台区中天牧业兽药经销部经营假兽药案 |
宝鸡市金台区中天牧业兽药经销部(屈志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B5JG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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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在宝鸡市金台区中天牧业兽药经销部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第三排货架第二层中间部位摆放有兽药产品“双黄连口服液”,标签标注“通用名称:双黄连口服液;批准文号:兽药字030475030;250ml;生产企业:石家庄江山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字样。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查询其标签所标注批准文号,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证明该兽药未经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该兽药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的行为构成经营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双黄连口服液”(250ml)4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三、罚款1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4〕2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没款1040.00元整。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