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4〕4号 |
宝鸡市渭滨区爱医宠宠物诊疗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宝鸡市渭滨区爱医宠宠物诊疗中心(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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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0302MAC4R37Q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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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宝鸡市渭滨区爱医宠宠物诊疗中心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宠物诊疗中心宠物用品销售区的货架上,摆放贴有价格标签(售价60.00元/盒)的兽药产品“布洛林清瘟败毒片”3盒(规格:每一片相当于原生药0.3g,12片/盒),该宠物诊疗中心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720元; 2、没收“布洛林清瘟败毒片”3盒;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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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4〕4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900.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