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宝农(肥料)罚〔2024〕2号 |
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潘家湾小军农技服务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潘家湾小军农技服务部 |
92610391MA6XCM5U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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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上午,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潘家湾小军农技服务部检查时发现,门店右侧的库房内堆放着贴有中文标签,标注为日本原装进口的颗粒状九菱久留米824复合肥。中文标签内容有进口合同号,养分含量、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没有该复合肥的登记证和产品标准号。经询问,经营者无法提供。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潘家湾小军农技服务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处理:1.警告;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600元。 |
当事人持宝农(肥料)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36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