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4〕5号 |
陕西卓恩众鑫牧业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
陕西卓恩众鑫牧业有限公司(张芝芹) |
91610327MA6XKW2N5M(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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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畜禽产品投入品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宝农发〔2024〕55号)要求,对陇县陕西卓恩众鑫牧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江西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片(规格为100片/瓶;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140346059;生产批号:20240304)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样品5瓶。 2024年6月25日,本机关收到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兽药(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片)的检验报告(NO:SY-2024C-0166),报告显示陕西卓恩众鑫牧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兽药:“依据《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检验,所检项目中性状、鉴别、含量测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立案调查,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当事人经营劣兽药。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片41瓶;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15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 1236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4〕5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 1236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