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种)罚〔2024〕3号 |
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兴农农技服务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兴农农技服务部(王宝录) |
92610391MA6XCR3H5W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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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宝鸡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兴农农技服务部销售的天丞288玉米种子,标签标注品种审定编号为“陕审玉2009021”,适宜区域为“陕西、甘肃、四川、重庆春播,陕西关中夏播”。经查询《陕西省农业厅关于颁布第四十二次农作物品种审定结果的通知》(陕农业发〔2009〕80号)和《陕西省农业厅关于颁布第四十三次农作物品种审定结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0〕87号),天丞288玉米品种适宜地区为“陕北、关中及陕南海拔800米以下地区春播种植”。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未经审定玉米品种。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种子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对涉案种子现场及包装标签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4年5月30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以涉嫌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立案调查。 2024年6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等证据。对涉案种子供货商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6月5日-6月19日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并经宝鸡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执法骨干和办案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了案件处理意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春雨种子门市部(经营者范宝利)处购进天丞288玉米种子2件,每件20袋,每袋4400粒,货值2000元。4月底接到范宝利电话通知根据审定公告该品种只能春播,夏播不能销售后,当事人停止了天丞288玉米种子的销售,将未销售的天丞288玉米种子存放在销售门店农资产品展示柜后面等待退货,被执法人员在5月21日检查时发现。关于涉案种子在经营场所被发现的情况,当事人解释是因为现在当地玉米种植面积很小,自己玉米种子进货量也很小,销售的玉米品种在经营现场都摆放了样品,其余的都在农资展示柜后面存放着,所有种子都没有进门店后面的仓库。经宝鸡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执法骨干和办案人员进行讨论,当事人对涉案种子在经营场所被发现的解释符合事实,且执法人员检查时在门店玉米品种展示区未发现涉案种子,故当事人在品种审定公告适宜种植区域外销售天丞288玉米种子的证据不充分,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违法行为不成立。当事人销售的天丞288玉米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超过了该品种审定公告公布的区域,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属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的规定种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种子第19条,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种子)罚〔2024〕3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2000.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