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4〕7号 |
陇县兴牧鑫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
陇县兴牧鑫兽药经营部 |
91610327MADEIMUG0L(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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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本机关收到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对该兽药毒痢拉丹(双黄白头翁散)的检验报告(NO:SY-2024C-0159),报告显示:陇县兴牧鑫兽药经营部经营的兽药,“依据《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中药卷)检验,所检项目中鉴别、检查不符合标准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在依法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根据《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以及申请复检的部门,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邓文虎陪同下,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剩余2袋毒痢拉丹(双黄白头翁散)兽药待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上述兽药进行拍照取证。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陇县兴牧鑫兽药经营部经销的: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毒痢拉丹(双黄白头翁散)2袋; 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3.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8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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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4〕7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 118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