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兽药)罚〔2025〕1号 |
李小玲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李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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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1800元。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查询涉案兽药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查询结果均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证明涉案兽药未经审查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该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的行为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五、兽药”第2项“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5件,共150袋; 2.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 3.罚款9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800.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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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5件,共150袋。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5〕1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没款10800.00元整。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0日 |
填报人:吴茂华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