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宝农(兽药)罚〔2025〕2号 |
宝鸡市陈仓区尚源致诚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
宝鸡市陈仓区尚源致诚养殖专业合作社 |
93610304MA6XK80682 |
杨拴劳 |
执法人员在调查李小玲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一案时,李小玲陈述将涉案兽药黄连解毒散2件(60袋);麻杏石甘散2件(60袋);荆防败毒散2件(60袋),销售给宝鸡市陈仓区尚源致诚养殖专业合作社。2025年2月11日,执法人员核实该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后,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确认李小玲的陈述属实,现已将从李小玲处购买的涉案兽药全部用完,执法人员对该专业合作社现存的涉案兽药包装袋进行拍照取证,并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对黄连解毒散(批准文号:兽药字(2023)010128541)、麻杏石甘散(批准文号:兽药字(2023)010123621)、荆防败毒散(批准文号:兽药字(2023)010122840)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均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证明以上兽药未经审查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购进了上述3种兽药共6件,每种2件,每件30袋,每件300元,共支付1800元,现已将上述兽药全部配进饲料用于喂养生猪。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查处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假兽药,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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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5〕2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10000.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04.01 |
填报人:徐静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