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宝农(种子)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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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丰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案 |
宝鸡丰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323352257272R |
曹小梅 |
2025年4月7日,宝鸡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麟游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报送违法线索的函》,称该局在办理麟游县酒房镇万家城村云博综合商店涉嫌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时,发现涉案“良玉99号”玉米种子供货商为宝鸡丰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为岐山县,公司经营者为李力。执法人员对涉案玉米品种“良玉99号”标签标注的“陕引玉2012040号”引种资料进行了查询,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第八批引种备案品种的通知》(陕农发〔2021〕14号)文件公布的该玉米品种引种备案区域为“关中夏播区”。麟游县属于西北春玉米区,“良玉99号”玉米品种审定、引种适宜种植区域均不包括麟游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宝鸡丰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10日从陕西登海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玉米种子“良玉99号”50件(每件20袋,每袋4300粒),每袋进货价28元。检查时,涉案种子库存41件,已向岐山县周丽丽门店销售了1件,向凤翔区李小格门店销售了5件,向适宜生态区外麟游县万云博商店销售了3件(每件20袋),零售价每袋55元,违法所得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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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10,“较轻”),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整; 2.罚款20000元整。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农(种子)罚〔2025〕1号15日内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07.08 |
填报人:吴建民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