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宝农(种子)罚〔2025〕4号 |
宝鸡市玉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宝鸡市玉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610303MA6X92X535 |
杨娟 |
2025年5月28日14时35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宝鸡市玉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娟表明执法身份,并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在杨娟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种子经营档案并表明2025年未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核查了当事人2023年和2024年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发现当事人未记录部分购买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种子”第21项“较轻”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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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种子)罚〔2025〕4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宝鸡分行金台支行缴纳罚款。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07.09 |
填报人:徐静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