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宝农(种子)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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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蟠龙供销合作社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
宝鸡市金台区蟠龙供销合作社 |
91610303MA6TH6R218 |
赵红旗 |
2025年5月26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供销合作社销售的“纪元1号”玉米种子标签标注的审定编号为:津审玉2003007号,京审玉2005008号,冀审玉2006040号,蒙认玉2008033号,陕引玉2012027号等。其适宜种植区域、季节标注为:山西省、陕西省、河北省张家口及承德南坝下适宜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兴安盟≥10℃活动积温2700℃以上的春播地区,北京春夏播区,天津夏播区种植,华北、黄淮海适宜生态区均可种植。春播在4月25日-5月10日,夏播在6月上中旬均可播种,生产商为: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纪元1号”标签未标注陕种管发〔2010〕17号和〔2012〕15号文件规定陕西省引审种植区域且未标注陕种管发〔2010〕17号文件中明确的引种批准号:“陕引种2010015号”。 当事人2025年3月15日从陕西隆丰种业有限公司进了5件(每件20袋,共100袋,每袋2公斤)“纪元1号”玉米种子,根据陕西隆丰种业有限公司建议以每袋60元的价格销售了73袋(隆丰公司以每袋8元返利),货值金额为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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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农(种子)罚〔2025〕3号15日内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07.11 |
填报人:吴建民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