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宝农(种子)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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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城区同亚种子店经营假种子案 |
宝鸡市陈仓区城区同亚种子店 |
610321605011042 |
郭同亚 |
当事人经营的红小豆和秋紫豆种子均没有种子标签,其中红小豆种子销售价格为每斤7元,共销售63斤,剩余37斤;秋紫豆种子销售价格为每斤9元,共销售36.8斤,剩余13.2斤。且当事人未建立上述两种种子的经营档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种子”第4项“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并按照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红小豆种子18.5千克,秋紫豆 种子6.6千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772.20元; 三、罚款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72.20元(贰万零柒佰柒拾贰元贰角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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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经营的红小豆种子18.5千克,秋紫豆种子6.6千克。当事人15日内通过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20772.2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9日 |
填报人:吴茂华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