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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2024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宝鸡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1-22 17:18

   

2024年,宝鸡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聚焦保障粮食稳定供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种子执法年”和“豇豆”“芹菜”“水产品养殖”等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震慑农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宝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甄选了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此警示教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生产经营,共同推进宝鸡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4年4月8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春季农资市场时,发现麟游县某种子科技服务中心销售的天丞288(审定编号为陕审玉2009021)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关于颁布第四十三次农作物品种审定结果的通知》(陕农发〔2010〕87号)文件发布的审定公告不一致。

经调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麟游县某种子科技服务中心和千阳县某种子科技服务中心签订了天丞288玉米种子委托代销合同,并于2024年3月6日以每袋32元的价格向麟游县某种子科技服务中心和千阳县某种子科技服务中心共供货100件(20袋/件),货值金额为64000元。

该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岐山县某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4年6月3日,岐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西安市民赵某投诉,称其于2024年5月30日在岐山县蔡家坡镇某超市所购的“奥冠”蚊蝇香王属假农药。接诉后,经执法人员调查,被投诉农药标称登记证号批准的防治对象与标签图片不一致,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该卫生用农药属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卫生用农药共5盒,每盒销售价3元,涉案农药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综合该案案情,岐山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卫生用农药,严格履行卫生用农药进货查验制度,并认真学习《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增强学法用法守法观念。

扶风县某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9月26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在扶风县开展2024年秋季农资市场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扶风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的农药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有效期2年,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经查,当事人一共购进上述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88袋,售出8袋,获得违法所得7.2元。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扶风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元,没收剩余劣质农药产品80袋,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眉县董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猕猴桃)案

2024年1月29日,眉县农业农村局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告知,眉县董某在金华市金东区佰春果品经营部销售的猕猴桃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明:2023年11月5日,当事人向金华市金东区佰春果品经营部配送的猕猴桃产品,经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农药残留(氯吡脲)检测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氯吡脲)检测不合格的猕猴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陇县某农资店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8月15日,陇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某销售会场及某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店内销售的肥料产品“硫氮追施肥”的外包装无肥料登记证号。经查,该肥料产品共购进34吨,销售价格135元/袋,已售出30袋,销售金额4050元。

当事人销售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陇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陇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4年4月17日,陇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陇县某农资经销部内待售的“利禾5”玉米种子(引种编号“陕引玉2017153”)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未包含“陕西榆林、延安、渭北春播区”,与引种公告的内容不符。经查,该农资经销部共购进“利禾5”玉米种子10袋(每袋8000粒),单价100元/袋,已售出4袋,获得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千阳县某农资门市部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4年9月,千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千阳县某农资门市部内代销的某杂交油菜种子未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查,该油菜种子共进货50袋,已销售20袋,违法所得260元。

当事人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千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千阳县某农资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3月28日,千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该县某农资公司门店待售的农药福·克共343袋(规格20g/袋)为限制使用农药,而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立案调查,限制使用农药福·克已销售257袋,违法所得128.5元。

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鉴于当事人在查处该农药时未对群众生产造成实际损害,千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343袋,没收违法所得128.5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凤县龙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6月9日,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嘉陵江流域红崖河支流张家尧河段电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发现,龙某等3人正在使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经查,龙某等人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捕得渔获物63尾,共计2.98千克。6月11日,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对龙某以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立案调查。6月17日、7月12日,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对渔获物的品种和价格进行了认定,确认其中无保护类水生野生动物。

当事人龙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普通鱼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四项,该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处理。根据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7月25日,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将此案移送凤县公安局。7月30日,凤县公安局对龙某等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立案侦查。

麟游县某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案

2024年6月12日,麟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县某养殖场无法提供2023年养殖档案,且2024年养殖档案记录不完整。执法人员当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养殖场仍未能提供2023年养殖档案,且2024年的生产记录不完整。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麟游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主办: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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