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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10300-11610300016004292N/2026-00018
发布机构: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6-08-18 00:00:00
名  称: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用好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做好汛期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农计财发〔2026〕29号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用好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做好汛期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28 08:30:00

各县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和水利、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高新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市局相关科室:

6月份以来,我市先后出现冰雹、强降雨、大风等灾害天气,造成部分县区的玉米、苹果等农作物受灾。据气象部门预测,预计8月份全市气温偏高,区域性、阶段性干旱洪涝灾害和旱涝急转风险并存。为做好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切实减轻灾害影响,保障重要农产品安全生产,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用好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做好汛期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陕农计财〔2026〕6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批次下达我市省级财政农业专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325万元,主要对各县(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度汛所开展必要的应急救灾工作予以补助。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高效安全使用。

二、补助用途

粮食生产方面,重点用于应对汛期高温、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开展“一喷多促”、灌溉、施肥、补种改种等措施的物资和作业补助,以及应对灾害所需的简易抽水泵、移动式灌溉机等应急设备购置或租赁补助等;果业生产方面,重点用于受灾果园补植重栽、灾后管理所需的叶面肥、有机肥、病虫防控药剂、保墒材料、防雹网等物资补贴和作业补助等。各县(区)在保障粮食、果业生产的基础上,可根据农业灾害发生实际,统筹用于蔬菜、中药材、蚕桑等经济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生产救灾。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参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2号)和《陕西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农〔2024〕87号)相关规定,结合秋粮种植、果业发展及田管作业等客观生产需求,制定具体生产救灾方案,确保资金及时用于农业生产救灾,有效保障受灾地区农业生产平稳。要规范资金审核、使用等环节,切实强化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建立救灾资金管理台账,按时开展资金支出调度,不得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救灾资金,坚决杜绝套取骗取、违规发放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做好市级归口审核。市局种植业管理科要提前介入,在救灾任务落实等方面,与省上和各县(区)无缝对接,市县一致,指导县(区)编制具体生产救灾方案,做好审核把关。救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级要提出修改意见,督促县(区)限时修改到位。各县(区)要将救灾方案报市局种植业管理科备案。

(三)加强绩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各县(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对照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做好本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各项防灾减灾救灾绩效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各县(区)应于11月20日前向市局种植业管理科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市局种植业管理科应于11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归口处室报送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及防灾减灾救灾效果。


业务联系人:刘凯旋,电话:3261233


附件: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支出-汛期防灾减灾救灾)分配表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8日      


附件


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农业防灾减灾支出-汛期防灾减灾救灾)分配表


县 区

粮油等防灾减灾救灾补助

(万元)

果业等救灾补助
(万元)

合计补助
(万元)

全  市

182

143

325

岐山县

20

15

35

扶风县

28

6

34

眉 县

14

21

35

陇 县

24

60

84

千阳县

12

20

32

麟游县

25

0

25

凤 县

2

0

2

太白县

5

0

5

陈仓区

10

6

16

凤翔区

33

3

36

金台区

5

7

12

渭滨区

1

5

6

高新区

3

0

3

主办: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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