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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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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农药)罚[2022]2号 |
宝鸡市玉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宝鸡市玉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610303MA6X92X535 |
杨娟 |
2022年5月25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宝鸡市玉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农药产品“中生菌素”,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933;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001011221”,2022年1月1日后,该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构成经营劣质农药。经调查,当事人宝鸡市玉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从陕西丰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5件(每件100袋,共500袋)中生菌素。2022年1月1日前销售4件零65袋,2022年1月1日后销售5袋,现存30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2022年1月1日后经营该劣质农药违法所得为40元,货值金额为280元。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中生菌素”的行为构成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劣质农药“中生菌素”30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三、罚款2000元整; 以上共计2040元整。 |
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当事人及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