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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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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农(动监)罚告〔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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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徐超牛羊肉店伪造检疫证明案 |
宝鸡市渭滨区徐超牛羊肉店 |
92610302MA6XCHDH1J |
马丽萍 |
2025年7月9日,我局收到宝鸡市畜牧兽医中心《关于上报涉嫌伪造动物检疫证明违法线索的函》。称千阳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按照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宝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宝农发[2025]22号)要求,6月4日,在该县哈组目鲜肉店抽检牛肉样品1批次500克,经陕西秦云农产品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显示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残留超标。经溯源调查,该批抽检牛肉及相关检疫证明(编号023135855)均来自渭滨区徐超牛羊肉店,且初步查明该证系伪造检疫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调查:宝鸡市渭滨区徐超牛羊肉店从凤翔区牛羊交易市场购进活牛,经阿訇宰杀后,对牛肉进行销售,无肉品检疫证明,为了便于牛肉销售,2025年5月29日伪造了编号为023135855《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将24斤牛腱子(每斤30元)和9.2斤牛肋条(每斤27元)批发销售给了千阳县哈组目鲜肉店,违法所得共计968元。2023年5月以来,该牛羊肉店只向千阳县哈组目鲜肉店提供过一次一张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没有向别的肉店提供过类似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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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当事人权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没收违法所得968元; 3.罚款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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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动监)罚告〔2025〕1号规定时间 内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