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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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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兽药)罚〔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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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可爱水族箱经销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一案 |
宝鸡市金台区可爱水族箱经销部 (刘小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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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0303MA6XBTQR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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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销售货架上摆放的晶宠“白点清”、晶宠“白毛白棉净”等两类兽药产品都标注有治疗鱼病相关文字,且均未标注兽药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准文号和追溯码。执经执法人员现场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查询涉案兽药,结果均为“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且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该水族箱经销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兽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五、兽药”第5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晶宠“白点清”2盒、晶宠“白毛白棉净”2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48元; 三、罚款744元。(按货值金额2倍计算)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5〕9号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款992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7日 |
填报人:王辉 科室负责人:郭培秦 填报日期: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