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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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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兽药)罚〔2025〕8号 |
宝鸡市金台区金土地兽药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
宝鸡市金台区金土地兽药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9KAY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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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凤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关于上报涉嫌经营假兽药案件线索的函》,称在开展畜禽养殖场检查时,发现凤县汇农养猪专业合作社使用的兽用非处方药“败毒痢克A+B”(标签标注规格:5ml/支×10支/盒,生产厂家:江西省诺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药品名称为博落回注射液(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140342188”)30支、B药品名称为氟苯尼考注射液(产品批准文号“兽药字140342542”)26支)共计56支,经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该兽药任何信息。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对涉案兽药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准文号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进一步证实该兽药未经审查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该兽药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的行为构成经营假兽药。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人民币壹佰元整); 二、按货值金额2倍计算处罚款200元(人民币贰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00元(人民币叁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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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5〕8号)15日内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300.00元整。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1日 |
填报人:成欣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