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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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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兽药)罚〔2025〕10号 |
宝鸡市渭滨区爱医宠宠物诊疗中心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宝鸡市渭滨区爱医宠宠物诊疗中心(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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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0302MAC4R37Q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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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宝鸡市渭滨区爱医宠宠物诊疗中心进行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宠物诊疗中心宠物用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着售价30.00元/瓶的“复方清瘟口服液”3盒(计5瓶),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证,该诊疗中心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产品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产品复方清瘟口服液3盒(计5瓶);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 3.并处违法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罚款48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70元整(伍佰柒拾元整)。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5〕10号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台支行或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扫码缴纳罚没款57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5日 |
填报人:王 雯 科室负责人:王宏刚 填报日期: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