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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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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兽药)罚〔2025〕11号 |
宝鸡市高新区众乐爱宠堂宠物医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案 |
宝鸡市高新区众乐爱宠堂宠物医院 |
92610301MABQ6QDP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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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宝鸡市高新区众乐爱宠堂宠物医院进行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医院宠物用品销售区的货架上,摆放有“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盒,“申普达药用炭”2盒,上述两种产品均已过有效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判定上述兽药产品为劣兽药。且该宠物医院未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第2项之裁量标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产品“马来酸氯苯那敏片”2盒,“申普达药用炭”2盒;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叁佰柒拾伍元整);3.并处违法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5倍罚款1562.5元(壹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937.5元整(壹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整)。 |
当事人自收到宝农(兽药)罚〔202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1937.5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30日 |
填报人:侯泽岐 科室负责人:石卫杰 填报日期: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