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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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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兽药)罚〔2026〕5号 |
凤县劲达饲料销售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凤县劲达饲料销售部(周航) |
610330610023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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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含硒骨粉生长素”标签标注“且能预防畜禽的各种疾病”等字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产品应当认定为兽药;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对该产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文号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均为“暂无数据”,证明该兽药未经审查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且当事人不具备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含硒骨粉生长素”的行为构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所得为29元,货值金额为120元。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五、兽药”第2项和第5项“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含硒骨粉生长素”9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29元; 三、罚款2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9.00元(贰佰陆拾玖元整)。 |
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含硒骨粉生长素”91袋。 当事人15日内通过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没款269.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7日 |
填报人:吴茂华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