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宝农(兽药)罚〔2026〕2号 |
宝鸡市金台区金色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宝鸡市金台区金色宠物店(王春燕) |
92610303MA6XC2KR7H |
/ |
2026年2月25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来到宝鸡市金台区金色宠物店,在检查中,该宠物店经营者王春燕主动提供了投诉相关兽药“九九贝特易虫净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片”的外包装盒,并说明确实出售过相关药品,其余药品均已自用完毕。且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行为。经本机关立案调查,该水族箱经销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第2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元整; 2.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两倍罚款16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65元整。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兽药)罚〔2026〕2号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在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款165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日 |
填报人:王辉 科室负责人:郭培秦 填报日期: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