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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宝农(畜禽屠宰)罚〔2026〕3号

发布时间: 2026-08-26 17:30:0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宝农(畜禽屠宰)农罚〔2026〕第000003号

吴奇未按规定定点屠宰肉牛案

吴奇

2026年7月4日23时,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金台区蟠龙镇晓光村9组一废弃砖厂内进行非法肉牛屠宰。7月5日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到达现场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吴奇7月3日在凤翔区牛羊交易市场上,以9300元从凤翔区长青镇太昌村村民潘军勤处购进2头未检疫的肉牛,7月4日晚至7月5日凌晨在袁忠孝提供的金台区蟠龙镇晓光村9组废弃砖厂厂房内进行屠宰,吴奇将屠宰好的约二三百斤牛肉拉到其兴隆村姨夫家中存放,7月12日为其父亲去世40周年在金台区群众路清真寺待客和给客人回礼用去大部分牛肉,7月13日将剩余了20余斤牛肉以440元销售给了金台区东新村刘永信。当事人吴奇购进屠宰的2头肉牛应检疫而未检疫,且未按规定定点屠宰肉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肉牛货值9300元,销售牛肉违法所得440元,牛头、牛腿被马未名拉走,去向不明,牛内脏已被袁忠孝深埋处理,屠宰设施已拆除。

当事人吴奇未按规定定点屠宰肉牛的行为,违反《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同一屠宰行为同时违反了《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吴奇给予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00);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当事人申请分五期交纳罚没款,经批准后,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通过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第一期罚没款10440.00元。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7日


填报人:吴建民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 2026年8月26日

主办: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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