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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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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畜禽屠宰)农罚〔2026〕第000003号 |
吴奇未按规定定点屠宰肉牛案 |
吴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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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4日23时,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金台区蟠龙镇晓光村9组一废弃砖厂内进行非法肉牛屠宰。7月5日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到达现场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吴奇7月3日在凤翔区牛羊交易市场上,以9300元从凤翔区长青镇太昌村村民潘军勤处购进2头未检疫的肉牛,7月4日晚至7月5日凌晨在袁忠孝提供的金台区蟠龙镇晓光村9组废弃砖厂厂房内进行屠宰,吴奇将屠宰好的约二三百斤牛肉拉到其兴隆村姨夫家中存放,7月12日为其父亲去世40周年在金台区群众路清真寺待客和给客人回礼用去大部分牛肉,7月13日将剩余了20余斤牛肉以440元销售给了金台区东新村刘永信。当事人吴奇购进屠宰的2头肉牛应检疫而未检疫,且未按规定定点屠宰肉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肉牛货值9300元,销售牛肉违法所得440元,牛头、牛腿被马未名拉走,去向不明,牛内脏已被袁忠孝深埋处理,屠宰设施已拆除。 |
当事人吴奇未按规定定点屠宰肉牛的行为,违反《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同一屠宰行为同时违反了《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吴奇给予行政处罚。 |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00);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7日 |
填报人:吴建民 科室负责人:吴建民 填报日期: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