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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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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宝农(农产品)罚〔2025〕11号 |
眉县宝丰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猕猴桃案 |
眉县宝丰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
93610326MA6X95PG0Y |
赵保怀 |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反馈编号为NC-2025C-0147的《检验报告》显示:经陕西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眉县宝丰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编号为Bj2025jd87的猕猴桃样品氯吡脲项目“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依据GB2763-2021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综合考虑,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15日内通过陕西省宝鸡市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扫码缴纳罚款25000.00元。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3日 |
填报人:王艳丽 科室负责人:郭培秦 填报日期: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