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宝农(渔业)农罚〔2026〕4号 |
耿奇炜未经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耿奇炜 |
/ |
当事人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持续持有)无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黄喉拟水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如下减轻处罚: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二、没收涉案2只黄喉拟水龟。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农(渔业)农罚〔2026〕4号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2日 |
填报人:王 雯 科室负责人:王宏刚 填报日期: 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