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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2025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1-07 14:00

    2025年,宝鸡市、县(区)两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结合“绿剑护粮安”专项行动,聚焦种子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办理各类涉农案件216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编者甄选了部分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岐山县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5年4月7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麟游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移交线索:岐山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县销售的“某玉99号”(审定编号:国审玉20120**)玉米种子,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证明其适宜种植区域为天津、吉林长春、四平地区春播种植。该种子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陕引玉20120**号”引种资料表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第八批引种备案品种的通知》(陕农发〔2021〕14号)文件公布的该玉米品种引种备案区域为“关中夏播区”。麟游县属于西北春玉米区,涉案的“某玉99号”玉米品种审定、引种适宜种植区域均不包括麟游县。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10,“较轻”)裁量标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麟游县某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5年6月20日,麟游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2025年5月至7月,麟游县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蔬菜生产中使用了农药“霜霉威盐酸盐”10瓶,“宁南霉素”20瓶,“中生菌素”10袋。以上使用农药行为均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农产品质量安全4,“较轻”)裁量标准,麟游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太白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7月15日,太白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蔬菜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7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合作社7月17日至18日有销售记录,但均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农产品质量安全9,“较轻”)裁量标准,太白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金台区李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1月14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金台区某家庭农场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料库中间区域存放有3件兽药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发现,上述兽药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也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涉案兽药按照假兽药处理。经调查,该兽药来自李某上门推销,其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也无固定经营门店。李某曾先后购进涉案兽药11件,向涉案家庭农场送货3件,向陈仓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6件,案发时李某仍有2件兽药产品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兽药2,“较轻”)裁量标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5件,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凤县李某等三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7月8日14时,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接到举报称:旺峪河留凤关镇沙江寺村河段有人在电鱼。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获了藏匿的电鱼设备和渔获物。当事人李某等三人当场指认了电鱼设备和渔获物,确认渔获物64尾(均已死亡),重3.36千克。7月13日,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委托宝鸡市水产工作站对64尾野生渔获物进行了物种认定,认定结果显示64尾野生渔获物包含国家二级保护鱼类多鳞白甲鱼22尾,其他野生鱼类42尾。7月16日,该局委托凤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值认定,多鳞白甲鱼22尾价值为11000元,其他野生鱼价值为4200元,价值共计15200元。

    当事人李某等三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水产品价值超过了1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情形,2025年7月25日,凤县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利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凤县公安局。8月6日,凤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宝鸡市凤翔区郑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辣椒案

    2025年1月24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检后发现,凤翔区农户郑某种植基地的线椒啶虫脒含量超标。当事人郑某认为抽检时间在农药休药间隔期内,提出申请在上市前复检。2025年2月10日,经郑某同意,宝鸡市凤翔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农安中心技术人员对同批次辣椒进行了复检,检验结果显示啶虫脒含量仍超标。经调查,该批次辣椒预备上市并未销售。

    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农产品质量安全7,“较轻”),宝鸡市凤翔区农业农村局对郑某的农药残留超标线椒予以监督销毁,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千阳县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3月,千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千阳县某农资店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依法对该32袋涉案产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勘验图,对涉案产品包装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农药10,“较轻”)裁量标准。千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32袋和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陇县某农牧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2025年3月27日,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陇县某农牧公司所购买的兽药已过期。经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公司在2023年11月购进了某商品名的兽用注射液30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8瓶。此后,工作人员又将过期的22瓶售出,售价为3.5元每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7元,违法所得77元。调查时,该药品已全部销售。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兽药6,“较轻”)裁量标准,陇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元,罚款230元的行政处罚。

眉县某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4月16日,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眉县横渠镇某农资店内销售的螯合黄腐酸钾水溶肥共计20袋(每袋重40kg),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与登记证不符,属于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肥料3,“一般”)裁量标准,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陈仓区某农技服务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5年5月15日,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农村局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市场交叉执法检查时发现,陈仓区某农技服务部经营的“某甜糯1号”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引种备案号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第八批引种备案品种的通知》文件中的引种备案号不一致,且包装袋上未标明适宜种植区域。经后续调查,该农技服务部共购进“某甜糯1号”玉米种子10袋(200克/袋),货值金额总计180元。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种子19,“较轻”)裁量标准,陈仓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办: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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